一、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
行政协议无效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或地区均将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撤销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二、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
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探讨:
1.从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层面分析,行政行为是否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2.从合同法上的合约性层面分析,行政协议是否有如下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三、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据此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赔偿,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具体如下: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协议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协议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协议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协议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协议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3.同时还可在该协议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确认其无效。